蟲草回收之冬蟲夏草身份大起底
中國科學院上海生命科學研究院植物生理生態研究所研究員王成樹的研究成果顯示:冬蟲夏草菌中并沒有合成蟲草素的基因,不能合成蟲草素;
2014年12月初,北京市理化分析測試中心的檢測報告顯示,“打假”名人王海送檢的由青海春天藥用資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生產的極草5×產品(極草至尊含片)樣本未檢測出蟲草素,因其產品類別模糊,身份存疑,廣告宣傳出位,被王海起訴;
2016年2月4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于冬蟲夏草類產品的消費提示,檢驗的冬蟲夏草、冬蟲夏草粉及純粉片產品中,砷含量為4.4~9.9 毫克/千克;
一個月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于停止冬蟲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試點工作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三〔2016〕21號)。
長期以來,消費者、生產廠家、銷售者,以及基層監管部門都對冬蟲夏草及其制品的定位模糊存在諸多看法,上面的四則消息更是持續引起社會各方的關注,本刊特邀專家對此予以解讀。
既不是普通食品,也不能用于生產普通食品
衛生部2002年2月28日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51號),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中無冬蟲夏草。
2009年,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市售部分“食”字號普通食品中發現冬蟲夏草等原料,向衛生部發出《關于普通食品中有關原料問題的請示》(滬食藥監食安〔2009〕303號),請示冬蟲夏草是否可用于生產“食”字號普通食品;同年7月發出《衛生部關于普通食品中有關原料問題的批復》(衛監督函〔2009〕326號):冬蟲夏草目前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專家討論認為,缺少冬蟲夏草作為食品長期服用的安全性評價數據,建議暫不作為食品原料使用。
2010年12月7日,國家質檢總局發布《關于冬蟲夏草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質檢食監函〔2010〕243 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嚴禁使用冬蟲夏草作為食品原料生產普通食品。
2011年4月18日,上海市工商局《關于禁止發布以冬蟲夏草等為原料的普通食品廣告的通知》,禁止廣告經營單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以冬蟲夏草為原料生產的普通食品的廣告。
2016年2月4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冬蟲夏草類產品的消費提示:冬蟲夏草不屬于藥食兩用物質。
作為保健食品原料的經歷一波三折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第一批)》于1999年8月4日由國務院批準,并由國家林業局和農業部發布,規定蟲草(冬蟲夏草)屬于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
2001年6月7日出臺《衛生部關于限制以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為原料生產保健食品的通知》(衛法監發〔2001〕160號):禁止使用國家一級和二級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作為保健食品成分。
衛生部2002年2月28日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51號),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無冬蟲夏草。
2005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通告(國食藥監注〔2005〕202號),《野生動植物類保健食品申報與審評規定(試行)》:禁止使用國家一級和二級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作為保健食品原料;同年9月20日 發布關于征求《保健食品清理換證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食藥監注函〔2005〕82號:保健食品的原料使用了天然冬蟲夏草的,應以蝙蝠蛾擬青霉予以替換。
2011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給衛生部發去《關于明確冬蟲夏草作為保健食品原料有關問題的函》(食藥監辦保化函〔2011〕499號),衛生部辦公廳于2012年1月12日發出《關于冬蟲夏草作為保健食品原料有關問題的復函》(衛辦監督函〔2012〕39號),指出:在保健食品中使用冬蟲夏草應當符合《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規定和食品安全性要求。
2012年8月15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臺《冬蟲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試點工作方案》(國食藥監?;?012〕225號),允許有條件地使用。2013年5月,北京同仁堂健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勁牌公司、青海春天藥用資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等5家成為冬蟲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試點企業。迄今為止,僅3家企業的4個含冬蟲夏草復方保健食品獲批:北京同仁堂健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總統牌伍味方膠囊國食健字g20140081、江中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參靈草牌原草液國食健字g20150040、勁牌生物醫藥有限公司的勁牌冬蟲夏草人參馬鹿茸鐵皮石斛女貞子膠囊(男士型)國食健字g20160046、勁牌冬蟲夏草珍珠黃芪當歸玫瑰花膠囊(女士型)國食健字g20151034;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沒有對冬蟲夏草單方保健食品放行。
2016年3月4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于停止冬蟲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試點工作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三〔2016〕21號),含冬蟲夏草的保健食品相關申報審批工作按《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未經批準不得生產和銷售。
因此,2001年前有批準用冬蟲夏草為原料生產的保健食品;2005年9月后因冬蟲夏草屬于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不允許作為保健食品原料而被替代;2012年后又有條件允許5家經審批的企業試點生產,僅有3家企業的4種復方產品獲批;2016年3月4日停止執行《冬蟲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試點工作方案》(國食藥監?;?012〕225號)。因此,市場上不應該再有含有冬蟲夏草的保健食品了。未來,含冬蟲夏草的保健食品相關申報審批工作按《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執行,經過重新批準才能生產和銷售。
市場上還有很多打著冬蟲夏草旗號,有藍帽子標志的保健食品,這些都不含冬蟲夏草或冬蟲夏草真菌,與冬蟲夏草沒有一點關系。